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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来源:SCI期刊网 分类:医学论文 时间:2021-09-09 08:15 热度:

摘 要:摘要: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兴起,传统药品行业逐渐适应新的发展态势向药品电子商务模式转变。为探索我国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的发展情况,本文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政

  摘要: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兴起,传统药品行业逐渐适应新的发展态势向药品电子商务模式转变。为探索我国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的发展情况,本文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政策与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列出了能够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机构类型,根据它们的服务情况简要梳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服务;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

  1 互联网药品服务政策演变

  随着互联网不断渗透进民众的日常生活,医药行业对电子商务的需求也愈发强烈。2000年6月2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办[2000]258号),对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提出了一定的约束与要求[1],形成了初具体系的对药品电子商务主体、网络交易经营或生产企业、采购消费群体的管理方案,也是国内首次以管理办法的形式对药品领域的电子商务活动提出了指导,我国对于互联网与药品的结合有了新的认知与举措,自此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发展开启了全新的篇章。

  由于药品的特殊商品性质,互联网药品服务不能简单地同普通商品一样开展市场流通,对消费对象的资格审查、对企业的服务监管都是保证互联网药品服务市场安全必不可少的前提。

  1.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政策

  2000年12月4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暂行规定》)公布,成为互联网药品服务管理第一份可以参照监管的政策依据。

  经过半年的实践期后,由于互联网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的弊端诸如运行网站无法保障资质的专业性、虚假信息与广告泛滥等逐渐暴露,2001年9月2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加强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严格把控提供药品信息服务企业的准入门槛。

  2004年5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多方隐形因素后形成了更加规范的管理与处罚条例,正式通过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迈出了推进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发展的一大步。

  2017年11月21日,《管理办法》经会议修订后形成了目前正在施行中的最新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章。《管理办法》结合互联网及药品领域的相关规定对提供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提出了约束条件,认为网站应按照规定整顿网站管理,提交格式规范、内容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材料审核,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信息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1.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政策

  为进一步满足消费者或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的网络药品交易需求,同时使互联网药品市场能得到规范的管理与控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以下简称《审批暂行规定》)以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后续经两次对《审批暂行规定》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许可审批流程与要求。

  对于交易服务的批准运行主要是以A类、B类、C类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交易资格证书》)为依托,分别由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所拥有[2]。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信息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3]且运行正常、合法的网站,侧面反映此时国家对于互联网药品这一新兴领域的运行还是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2013—2016年间,国家以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尝试推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发展,如对互联网药品交易销售药品的范围以及物流配送做出要求[4],开展了于河北省等省市试点企业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等。医药电商同传统线下购销方式相比,具有非处方药可按个人的偏好进行选择、快捷的物流配送省去了出行时间等优势,因此发展得较为迅速。《2015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表明,医药电子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仅2015年的销售总额就达到476亿元,其中以企业间的药品交易服务为主(占总额93.3%,约444亿元),且今后医药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将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互联网+”商业模式和跨界融合将成为行业转型创新的重要手段[5]。

  但由于没有完善的互联网监管体系,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了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之间主体责任不清晰、对处方药的管理不严格以及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6],公民用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终结束了为期一年的第三方平台的试点工作,不过此次试点工作的结束并不代表我国医药电商所有交易均被叫停,后续还将根据试点经验进行政策梳理总结,出台更加规范的监管细则。

  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7]以促进互联网药品服务更加广泛化、常态化,要求从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企业许可的强化上出发,以直接监管督察的形式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有效推动(持有效B证的同其他企业交易的药品生产及批发企业可继续开展仅限于对企业的互联网交易活动,而C证零售企业可向个人提供在线的在可销售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交易)。同年9月30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的审批,要求取消审批后进行更大力度的事中事后监管[8]。各类型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审批取消,一方面可以减轻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对行业的监管上,另一方面也避免企业或平台为通过审批而忽视了日常的运营监管。

  2 互联网药品服务现状分析

  通过互联网开展药品服务可较大地节省中间管理成本,能较高效率地进行信息宣传和产品交易工作,因此多数药品相关企业和单位对互联网资质的获取保持积极态度。本文简要介绍已经审批通过的《信息资格证书》《交易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市面上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机构,以企业的服务资质来宏观探索我国互联网药品服务的现状。

  2.1 互联网药品服务证书取得情况

  截止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的取消,已取得《交易资格证书》的记录数量停留在A证记录66条,B证记录250条,C证记录727条[9],且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持有A证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集中在北京市;B证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而约70%的C证零售是最常见的网络药品交易方式,以广东、山东、江苏、浙江等省份占比较多。

  截止到2020年10月,各地药监管理部门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资格证书》记录达25000条以上[10],全国各区域(按经济划分)的《信息资格证书》数量分布如图1所示。根据以上数据可看出,国内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水平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因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科研能力等原因,其他区域较大程度地落后于东部区域。

  互联网发展水平、医药行业以及经济实力等均是影响某地区互联网药品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地区的发展特点及优势也决定了不同的发展结果。例如广东省以绝对的优势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方面明显超越其他省份,且省内药品流通销售规模及其复合增长率、医药分销市场销售额等经济数据均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首位,这得益于广东省居于全国首位的互联网发展水平,同时其发达的经济也促进了医药行业等多领域的发展;山东省也同样是我国的医药生产大省,以其省会济南市为例,上通京畿下连苏沪的地理与资源优势以及政府对生物医药产业的充分重视使得当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产业链或平台,同时在政府支持下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运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11],诸如此类的硬软件优势造就了山东省良好的医药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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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按照经营类别来分,我国获得经营性《信息资格证书》的审批记录为6069条,占记录总数的24.26%,获得非经营性机构《信息资格证书》的审批记录为18948张,占比为75.74%,各地域(按经济划分)《信息资格证书》认证记录中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大致分布情况如图2。可见,我国公民从互联网接受药品有关信息的途径是具有较高的可得性与便利性。

  2.2 互联网药品服务机构类型

  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获得的A、B、C证已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信息资格证书》的企业或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不同类型的组织都有可能在国家营造的“互联网+药品”的环境中创新发展。开展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机构不仅限于药品生产或零售企业、医疗器械公司等,还包括一些应用互联网开展日常运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例如医院、医药或健康科技公司、各类科研机构、电子商务或信息公司、杂志社或广告公司等。

  2.2.1 药品相关企业或医疗器械公司

  药品相关企业及医疗器械公司是目前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主要来源,占《服务资格证书》记录的90%以上。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连锁药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药物流公司)等主要以实体药品的销售、运输为主要运营活动来取得营利,因此对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采取了申请非经营性证书后向公众提供免费的用药指导、药政知识,通过网站科普取得一部分顾客的信任从而使得药品销量增加,进一步促进线上药品交易的开展;选择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医疗器械公司多数是有销售外用药物制剂的经营业务,通过在网站上展示相关的药品信息以增加线上交易的数量。

  2.2.2 健康科技类公

  司 健康科技类公司可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医疗科技等多种企业类型,其线上业务多以付费健康计划咨询制订、线上医药保健咨询、保健药品或设备的研发或销售、相关技术或产品的推广为主要营利方式,因此选择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例如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亦称“丁香园”)以专业知识分享网站为自身定位,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检索网站及相应的知识付费业务,例如“用药助手”“丁香医生”等产品可为民众提供在线问诊或药学服务,也为国内医药领域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专业交流的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开展则以平台代销产品为主,将销售产品作为付费咨询的有关附带推广开展线上的药品交易服务,是目前较多的网上药品销售的途径。

  2.2.3 电子商务类公司

  获得《信息资格证书》的电子商务公司约占所有证书记录的2%,一般是以便民为目的搭建的网络购物且仅小部分是提供药品服务的医药专业平台,主要药品信息服务主要是由企业投放可使平台产生一定收益的药品广告,因此多数平台选择申请营利性的《信息资格证书》,同时也能开展一定的药品交易服务如网上药店等。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例,其代表品牌项目“阿里健康大药房”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专业平台,通过专业的药师服务、官方企业自营正品等获得机构信任成为我国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书:国A20150001),同时也能为公众提供非处方药的零售服务。

  2.2.4 医院 对《信息资格证书》的获批记录条目进行统计发现,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医院单位是较少的一个部分,占比仅约0.45%。医院作为向公众提供公益或非公益医疗服务的机构较少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一般是借助互联网进行患者用药的合理用药决策及处方前置等工作,且在药品带量采购、药品零加成等政策的限制下,药品销售已经不再是主要的营利部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则是医院选择申请《信息资格证书》的首要目的,选择开展信息服务的医院包括传统的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还包括新兴的与线下医院交互合作的互联网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因其公益性的经营形式以药品知识科普的形式采取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私立医院例如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问诊时同时也有对药品具有一定的处方权,因此存在一定的营利空间而选择了营利性证书的申请。

  2.2.5 科研类机构 科研类机构是具有自身科研、教学、生产任务的特殊单位,《信息资格证书》的审批记录中仅约0.43%均是与医药领域有一定关联的机构,例如药物研究所、疾病研究中心、卫生信息中心等。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多为公益性研究机构,例如隶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运营各类报刊媒体、电子杂志,还管理运营互联网医疗器械及药品的信息和交易检测平台网络数据库等,为医药行业提供了相关的行业指导与发展导向,是具有重大参考意义的科研组织,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它也是具有科普有关药学知识的非经营性平台,具有一定的指导与教育作用。

  2.2.6 信息宣传类企业 以信息宣传工作为核心的企业作为知识信息的传播者,是民众生活比较常见的互联网药品服务的载体,包括医药类杂志社、广告公司等。医药类杂志作为一种专业科普的阅读刊物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部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责任,其对科研成果的严谨态度可以保证以非经营的方式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专业性、真实性;广告公司多为承接企业药品的广告业务对其进行策划、宣传、推广,尽可能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广告公司自身则通过广告的高效传播实现成果转化而获益,因此多数广告公司会申请经营性《信息资格证书》以开展上述的药品付费广告服务。

  3 互联网药品服务存在的问题

  3.1 药品信息渠道多样造成消费者受到误导

  自2017年国家对“互联网+药品”的发展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企业均有意识地开拓自己的业务范围,以不同方式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或交易服务,但部分企业会发布一些虚假或未经专业验证过的信息而对民众造成一定的误导。虚假信息的传递最大的原因就是药品信息或交易服务时信息公布不全面,包括药品交易种类公布不完全、药品信息公布不全、药品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息公布不完全[12]等,在顾客不了解详情信息且仅具备较少的医药知识时更容易被误导。

  3.2 非专业性医药服务平台无法保证服务质量

  非专业性医药服务平台因自身局限性,提供的药品信息或交易服务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且在兼顾其他方面日常运营的同时无法给予医药服务更多的重视与相应的预算,可能不具备专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消费保障;且非专业性平台提供的产品多为保健药品或保健设备,在无指导用药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药品滥用的情况,甚至还有销售违法药品或特殊药品的情况存在[13],对于公众的合理安全用药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3.3 涉及领域广泛,无法严格监管

  互联网的交互性让在线药学服务来源多方多样、途径便利可得,仅凭审批获得资格证书不能完全保证企业提供的互联网药品服务的质量,因此后续的服务需要国家及各地区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业监管控制,太多类型的企业及服务种类给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困难,因此如何对互联网药品服务领域进行监管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4 思考与讨论

  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普及解决了消费者在地域、时间以及资源上对药学服务需求的限制,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多领域“互联网+”交互发展的崛起,但以上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现存的问题使该行业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服务的可靠性、合法性加强管理,形成更加规范和谐的互联网药品发展氛围,也能为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服务活动打下一定的基础。

  4.1 规范信息传递渠道,保证药品服务的专业性

  为避免公众被虚假信息误导,首先应该阻止药品服务中不良信息的产生,对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都提出相应的要求。互联网药品服务提供企业应当秉承“服务为民、科学至上”的宗旨,将把民众健康放在首位作为前提来提供相关的服务,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利润,应当从源头上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信息的可靠性,非专业性的医药服务平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师或药师提供线上咨询或指导,各类平台也应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网站进行运营维护,确保网站传递规范合理的信息给公众,保证互联网药品服务的专业性。

  4.2 搭建专门的互联网药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监管的全面性

  由于业务涉及到电子商务、医药、通信等多个高新技术,对互联网药品服务的监管应当结合各领域的特点进行高效率、高质量的监管,其未来的发展应当实现科学化、协同化和专业化。首先对互联网业务的监管同样能够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方法建设信息记录平台,对网络上的信息流动进行全天候自动监测,自动收集药品相关的信息数据为管理部门提供监管的依据;另外药品监管部门除了在对企业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布《信息资格证书》以外,还需要借鉴其他行业的技术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日常监管,例如开展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的飞行检查、对违规次数较多的企业进行网站整顿或证书召回、进行网站统一标志的认证等。

  4.3加大对消费者使用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宣传教育

  消费者作为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接收者,既享有了互联网时代特有的便利,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因此有关互联网药品服务的相关教育宣传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使消费者接受更加优质的服务。首先应当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有效的互联网药品服务平台,加强日常的教育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平台的有效认证服务资格,同时鼓励大众检举揭发违规平台或传递虚假错误信息的网站,共同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药品服务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公众熟知的媒介宣传一些医药小常识,保证消费者在寻求互联网药品服务时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从源头上杜绝一部分虚假服务诱导消费者获得错误药学服务的情况。

  4.4 督促服务机构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相关规范法律

  自国家将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入市门槛降低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涉及发展前景良好的互联网领域,单靠管理部门的监管来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建议对提供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定期的培训教育,帮助传递并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与服务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承担不了相关药学服务或有问题时及时反省整改,有必要时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撤回下发的《信息资格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帮助与辅导,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药品服务发展氛围。——论文作者:朱诗宇1,文占权1*,朱谡1,刘传绪2,张彦昭3,曹常影4,姜晓晴5

文章名称:我国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业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文章地址:http://www.sciqk.com/lwfw/yxlw/1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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